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及有关学校:
根据《对于做好在职优秀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教人〔2004〕22号文件)精神,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常教人〔2003〕15号)、《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常教人〔2003〕16号)规定,认真做好所辖第七批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第叁年度(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考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已评为第八批市学科带头人的第七批骨干教师不参加本次考核,2009年底参加第八批市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
2.第七批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对照常教人〔2003〕15号、1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第七批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履行职责的述职,并把履行职责的情况采用一定方式在校园内公示,考核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3.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4.局属及其他有关学校
各地、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落实好相关考核责任人,督促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我局将根据文件精神,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予以核拨教科研奖励津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停发其当年津贴,并取消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荣誉称号。
附件:一、常州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