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常州市教委党委、行政《对于贯彻中央中央、国务院<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濒诲辩耻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谤诲辩耻辞;的方针。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教育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及常州市教委党委、行政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和特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尤其是要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濒诲辩耻辞;热点&谤诲辩耻辞;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组织党员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不断增强学校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叁)加强制度建设,从本校实际出发,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试行公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勤政廉洁、群众公认的干部队伍。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要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疑难信访要直接过问并亲自处理。
第六条 党总支应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叁、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学校党总支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本校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结合平时工作,适时组织对本校或有关人员的考核。每年自己组织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评议制度。
对本校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评议工作每年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等其他工作一起进行。评议结果应在全体党员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党总支负责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认真解决。检查结果,同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作书面报告。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了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本校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教委党委、纪委,平时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校对教委党委、纪委批办或转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师生生命财产造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叁)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责任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及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江苏省果冻制作厂911制片厂麻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果冻制作厂911制片厂麻花党总支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