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叁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叁、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七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叁)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叁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叁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 休学复学
第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叁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叁年。
第十叁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五、 退 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叁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叁)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六、 评价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七、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叁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 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 叁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叁) 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 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叁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第二十四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八、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